甘孜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世界标准日宣传的通知
10-13甘孜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调整《甘孜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07-23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06-03甘孜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甘孜州2025年度州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甘孜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04-28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
04-03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13
2026-01甘孜州食品药品检验所2026-2027年度项目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比选评审结果公告
评审项目名称 | 2026-2027年度项目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比选 |
评审依据 | 2026-2027年度项目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比选邀请文件 |
中选供应商名单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评审小组情况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人 |
纪检监督 | 甘孜州食品药品检验所2人 |
公示时间:2026年1月13日-2026年1月15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我所提出异议及理由。
采购人:甘孜藏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0836-2838053
地址:甘孜州康定市情歌东路181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2026年1月13日
07
2026-012025年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年度报表



06
2026-01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公示
2025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 撤销许可的数量 |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的数量 | 不予许可的数量 | ||||
| 1 | 11513300MB191391X4 | 甘孜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2860 | 2860 | 2860 | 0 | 0 |
| 合计 | 2860 | 2860 | 2860 | 0 | 0 | ||
| 填表说明: 1.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 |||||||
2025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 罚没金额(万元) | 备注 | ||||||||||||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 计(件) | |||||
| 1 | 11513300MB191391X4 | 甘孜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0 | 5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8 | 3.25 | |
| 合计 | 0 | 5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8 | 3.25 | |||
| 填表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件,(5)降低资质等级,(6)吊销许可证件,(7)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8)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9)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 |||||||||||||||||
2025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 合计 |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 1 | 11513300MB191391X4 | 甘孜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 |
| 合计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 | ||
| 填表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 ||||||||||||||
2025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检查总数 | 非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数 | 双随机检查 | 专项检查 | 综合查一次 |
| 1 | 11513300MB191391X4 | 甘孜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247 | 37 | 210 | 81 | 17 | 23 |
| 合计 | 247 | 37 | 210 | 81 | 17 | 23 | ||
| 填表说明: 1.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 2.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的,计为开展1次行政检查; 3.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为查证违法事实而开展调查的,不计入检查次数。 | ||||||||
05
2026-01甘孜州2025年度“今冬明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一、项目名称
甘孜州2025年度“今冬明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二、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666号
中标(成交)金额:283550元
三、主要标的信息
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围绕集贸市场、菜市场、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节日集中供餐点等抽样重点区域,以元旦春节节令食品、本地民族特色食品、节令食品食材等为重点抽样对象,开展“今冬明春”食品安全抽检,组织实施2025年底至2026年5月食品抽检监测265批次。项目抽样区域覆盖甘孜州辖区;抽样涉及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等环节。项目服务时间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宜
1.本项目所有供应商资格性与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均通过。
2.磋商小组一致推荐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为中标公司。
3.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异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甘孜州康定市木雅路二段37号
联系人:汪先生
联系电话:0836-2835390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31
2025-12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5年12月31日前在甘孜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5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对以往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须完成以往年度年度报告的补报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才能报送当年应报年度的年度报告。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栏目项,然后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登录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栏目项即可填报年报;也可以用手机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小程序内点击“年度报告”栏目项,然后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登录后即可填报年报。
企业还可以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点击“一件事服务”菜单,进入“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专区,通过“法人登录”方式登录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栏目项即可填报年报。
三、经营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经营主体发现其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在每年6月30日之前修改当年应报年度年报公示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均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有关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和指导,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gsxt.gov.cn)查看,或者咨询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经营主体年报、补报、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30
2026-01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食安委〔2026〕1号
各市(州)食安委,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管理厅、省疾控局、四川通信管理局、四川邮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凝聚监管合力,把牢从农田到餐桌的每道关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厅字〔20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大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等突出问题整治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分期分批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兽药、水产养殖用药等减量增效行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限(停)用药物和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等行为。
(二)强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和支持种植养殖大户、小散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推动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提供检测技术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销售者建立健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加强入场查验和药物残留速测把关。
(三)严格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管理和进货查验。农业农村部门要优化生猪等畜禽屠宰场点布局,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和管理,推进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无纸化出证,完善“四川智慧动监”平台功能,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对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肉类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不购买、不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四)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乡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严格执行追溯目录制度并全部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食品溯源数据对接和执法协作。
(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许可条件或未经审查即予许可,要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把关,强化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配方、工艺及标签标识审查。省市场监管局要严格开展特殊食品备案、生产许可审查。
(六)联合治理“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食品添加剂以外相关化工产品、工业原料生产行业管理,协同打击化工产品生产者将其标示为“食品添加剂”并销售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防控危险化学品非法流入食品领域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监管,对线上线下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开展专项排查清理。海关要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严厉打击未如实申报等违法行为。
(七)大力促进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省市场监管局要动态完善食品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优化完善生产许可流程,督促食品小作坊开展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安全检验等。省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卫生规范。
(八)强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商务部门要统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划建设,持续推进老旧市场升级改造。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销售者档案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等制度。
(九)合力推动网络食品销售综合治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备案管理;督促平台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进行审查,依法对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展示、药物残留检测等进行检查把关;督促直播电商平台、主播及其服务机构规范开展营销活动。通信部门要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微信小程序、APP等的准入和退出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网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方面不实虚假信息应对处置工作。
(十)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经营主体设立专区或专柜(货架)销售,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营养诊疗流程规范应用,建立并落实临床应用不良反应记录上报制度。
(十一)完善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海关在发现境外发生可能影响我省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或进口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时,要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现进口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将进口的非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要及时处置并向同级海关通报;海关要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法依规处置。市场监管、海关、商务等部门要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开展风险监测预警,督促落实召回制度。海关、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打击走私食品等违法行为。
(十二)深化食品贮存安全制度落实。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海关等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贮存场所、外设仓库和委托贮存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全过程记录。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实施备案管理。
(十三)严格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专车专用、一车一档”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实时上传车辆轨迹。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落实食品运输电子联单管理制度,负责核发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明,督促落实交付控制、卸载入库等要求。
(十四)强化生鲜冷链食品运输协同监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对相关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采取冷链运输。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冷链运输车辆许可管理,督促运输经营者实时监测并记录运输过程中厢体内的温度。严厉打击运输中违法添加保鲜剂、防腐剂、镇静剂等行为。
(十五)加强食品寄递安全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资质、食品合格证明等,对资质不全、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的食品不予收寄。邮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寄递环节涉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核查处置力度。
(十六)规范网络订餐配送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网络订餐平台、餐饮经营者加强网络订餐配送行业劳动者培训。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督促餐饮经营者推行餐饮配送一次性封装或封签管理,推行聘请符合条件的网约配送员担任食品安全监督员。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网络订餐平台在网络订餐较集中的场所设置无接触存取设施。
(十七)深化校园食品安全常态长效治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优化校园食材供应链条,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直供学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承包经营、食材供应、供餐等经营主体准入许可,积极开展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加强校园食品安全风险、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对学校提供营养和预防食源性疾病指导。
(十八)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协同管理。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强化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服务点、医疗机构、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建筑工地、宗教场所、监狱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和承包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疾控部门要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
(十九)分类加强特殊场所食品安全监管。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要加强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监管。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要加强民航运营中机上食品安全监管。海关要加强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海关、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机场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站或客运码头、旅游景区、机场等区域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县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培训、风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二十)加强新业态餐饮合规建设和监管。强化车厢型餐车经营活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加强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订餐平台推动商户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强化无堂食外卖监管,推动平台标记标注堂食、明厨亮灶商户;要严格民宿经营者食品许可或备案资质审核,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力度。
(二十一)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机制建设。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要推动修订《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业农村厅、司法厅要推动制定《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省卫生健康委要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二十二)提升食品抽检监测质效。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粮食和储备、海关等部门要共享抽检监测数据,推行“随机+重点”抽检监测模式,实现计划互补、结果互认、处置协同;要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跟踪评价和能力验证,严防严处虚假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构建省级全项覆盖、市级常规检测、县级重点速测的支撑体系,常态化开展“你点我检”活动。
(二十三)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省食安办要修订《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各级食安委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完善食品安全舆情应对协同机制。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督促网络平台加强入网账号管理,严厉打击散播网络谣言行为。
(二十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和队伍能力建设。各级食安委要细化责任分工,推动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协调将本级食品经营备案、报告等事项由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一并办理。行政审批部门要接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监督管理。各地要统一使用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系统办理相关准入事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
各级食安委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30
2026-01一图读懂 ▎《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实施方案》

15
2026-01《川渝两地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
07
2026-0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8
2025-12关于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