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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2024-03-28 10:24:34
来源: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数:
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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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州食品经营者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潜在风险隐患,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进一步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食品经营者应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并按规定亮证经营,许可范围必须含有散装食品经营,不能超范围经营;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建立记录齐全的进货查验台账,严禁经营假冒伪劣、有害有毒、过期变质、“三无”、来源不明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二、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存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贮存、销售按照规定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的,应当配备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采取防尘防蝇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三、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盛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设置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对贮存方式、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体标注。标签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四、散装食品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出厂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拆零销售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原包装应当保存至销售完毕。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的泡酒,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经营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等信息。散装白酒不得与工业酒精、醇基液体燃料等易误食物质在同一经营场所贮存、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希望广大食品经营者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欢迎广大消费者对我州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若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