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要求,一是对燃气公司、液化气充装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相关安全附件的检验、校验、检定情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特别是加大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是对燃气公司、液化气站销售的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进行全面排查,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严禁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并对辖区内其他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销售单位进行摸底排查。
三是对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开展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是否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信息录入,是否查看了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证,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充装流程是否符合规范,站内储罐和安全附件是否超期运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