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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2021-03-23 08:38:15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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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服务成果转化、成果奖励和科技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 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市监科财函〔201837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技计划产生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成果,包括:

(一)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推荐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 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技术保障专项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三) 市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承担的其它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等。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管理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市场监管总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承担的其它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在市场监管总局登记,登记前需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完成项目信息备案。

同一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已在其他渠道登记的,可在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科技成果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客观、准确、及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科技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总局直属单位)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科技成果登记材料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需在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后 2 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 已有的验收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成果贡献大小排序,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的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一) 登记申请。申请单位登录科技管理系统填报科技成果登记申请材料,对拟登记的成果信息在所有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登录科技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 推荐单位审核。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科技成果登记申请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同时登录科技管理系统审核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补正。

(三) 总局直属单位登记审核。总局直属单位组织填报、审核本单位科技成果登记申请材料,拟登记的成果信息在所有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同时登录科技管理系统审核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四) 复核。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收到推荐单位提交的科技成果登记申请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出具《市场监管总局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样式见附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单位补正。

(五) 补正。需要补正的登记申请,由推荐单位按照原渠道将科技成果登记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再次提交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备案应通过科技管理系统填写科技成果备案信息,并提供其他科技成果登记渠道的登记证明材料,报送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按时将科技成果登记电子材料提交至国家科技成果登记资料库。

第十四条 登记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负责科技成果登记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核心技术,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样式)

XXXXXXXXX(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XXXXXXXXX”科技成果登记材料,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要求,予以登记。

登记号为:G-20XX-XXXX

20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