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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
2024-10-08 12:15:06
来源:
甘孜州市场监管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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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

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


2024年“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和具有指导性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四川省甘孜州雅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雅江县某某商店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3年5月,雅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雅江县滨江路某某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舍得”牌白酒。由于涉案产品生产地未在雅江县辖区内,存在跨市州非法销售假酒的犯罪链,且延伸出其他2条涉嫌违法犯罪线索。雅江县市场监管局迅速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并上报甘孜州市场监管局。经过长达半年的联合侦查,2024年1月3日,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公安局统一指挥下开展了统一收网行动,现场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类名优白酒2571瓶,货值金额高达257.4万元。经各酒厂维权办专业鉴定人员现场鉴定后,当事人所售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1月3日,雅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3件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四川省甘孜州道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五金机电维修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3年9月8日,道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中国石化润化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工作人员对道孚县某某五金机电维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中国石化润化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现场鉴定,该店销售的6个品种29桶润滑油均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商品。当事人对厂家鉴定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经查,该店经营的润滑油商标侵权“长城®”的行为属实,货值金额为1.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月2日,道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商标侵权润滑油29桶;2.罚款1.1万元。

案例三: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丹巴县某某农产品经营专业合作社网店虚假广告案。2024年3月12日,丹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网络违法线索,称丹巴县某某农产品经营专业合作社网店销售的藏红花商品中含有“抗肿瘤”、雪菊商品中“有抗菌消炎、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广告用词。丹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该店立案调查。经查,丹巴县某某农产品经营专业合作社网店在微店电商平台注册,店名为某某家园特产店,调查期间该店处于经营状态。该店销售的藏红花、雪菊使用虚假宣传的广告用语情况属实。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1日,丹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案例四: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蛋糕店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食品案。2024年4月23日,丹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丹巴县某某蛋糕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所销售的面包、小纸杯蛋糕、甜甜圈、泡芙蛋糕、圈蛋糕、香蕉蛋糕包装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生产加工成分、联系方式、小作坊名称等包装标识、标签。丹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该店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由于店内售卖的品种较多,为图简便只张贴了价格,未在外包装上贴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6月19日,丹巴县市场监管局对丹巴县某某蛋糕店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五: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康定市某某日用店涉嫌未备案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案。2023年12月22日,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管发现的电子数据固证文书,文书内容为康定市某某日用品店在美团上销售避孕套和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棒。康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在美团上销售的避孕套和早早孕试纸医疗器械未在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康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6日,已向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市监当罚〔2023〕124号),对其给予了警告,并责令其2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直至收到电子数据固证文书,该店仍然未整改。该店在网络上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但未在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月29日康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康定市某某日用品店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