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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5-06-03 10:33:13
来源: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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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信用承诺的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化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和省局信用监管重点任务部署要求,州局制定《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方案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9日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方案

 

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动经营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以及省局信用监管重点任务部署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方便经营主体办事创业和引导经营主体合规守信为导向,以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为主要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建立健全事项公开、规则公平、权责清晰、流程简化、运转顺畅、风险可控的信用承诺制度,加强承诺信息公示、守诺情况核查、不实承诺处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的闭环管理,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努力推动形成经营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厘清信用承诺类别。本方案所称的信用承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和指导经营主体就其依法合规守信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等进行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并对其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活动。根据经营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事或开展经营活动时信用承诺使用场景分为审批类、证明类、声明类三大类。

审批类: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审批许可(含备案,下同)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作出的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先行准予批准,此后再实施相关核查检查工作。可以实行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由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决定。

证明类: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主体就部分证明事项作出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先行办理相关事项,此后再作相关核查检查工作。可以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州政府决定。

声明类:经营主体主动就其产品或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守法经营、诚信自律、信用修复等主动向社会发布公开声明或公开承诺,保证践诺履约。

(二)编制全州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编制全州《市场监管系统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具体的信用承诺事项、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设定依据、承诺类型、行政事项的办理机构、承诺核查机制、不实承诺的处理机构、信用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信用修复的办理机构。具体内容见附件1

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实施的信用承诺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清单》,实施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信用承诺事项发生变动时,该事项对应的业务单位应及时向牵头单位申请调整,牵头单位按规定及时更新《清单》。

牵头单位:信用监督管理科

责任单位: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科、信用监督管理科、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价格监督检查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网络交易与广告监督管理科、质量发展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抽检及风险监测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标准化科、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管理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执法监督指导科、个体经济服务科、直属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三)规范事前信用承诺。一是公开信用承诺内容。通过政务服务大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清单》,州局相关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清单》就本业务领域的信用承诺事项编制信用承诺办事指南、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等并对外公布,方便经营主体使用。二是落实事前告知与失信限制。在办理审批类、证明类信用承诺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尊重经营主体自主选择是否承诺的权利。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信用修复前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牵头单位:信用监督管理科

责任单位: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科、信用监督管理科、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价格监督检查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网络交易与广告监督管理科、质量发展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抽检及风险监测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标准化科、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管理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执法监督指导科、个体经济服务科、直属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四)制定信用承诺核查规则。一是对于审批类、证明类承诺,在准予批准或准予办理行政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履行核查职责,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根据承诺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信息化条件采取下列核查方式:

1.在线核查。能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信息核对的,在办结行政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2.现场核查。对审批许可条件是否完备的许可事项、以及需要实地查验的证明事项,实施现场核查。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机关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许可、行政事项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3.第三方评审。对承诺许可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含量高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定,委托第三方对许可条件进行技术评审,出具核查结论。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许可后 3 个月内完成。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协助核查。对相关数据信息未实现网络共享、市场监管部门难以独自核查的,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行政事项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是对声明类信用承诺可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对承诺内容是否履行、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涉及信用承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

牵头单位:信用监督管理科

责任单位: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科、信用监督管理科、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价格监督检查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网络交易与广告监督管理科、质量发展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抽检及风险监测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标准化科、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管理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执法监督指导科、个体经济服务科、直属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五)依法开展承诺不实或违反承诺行为的事中事后惩戒。一是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1.许可类承诺内容不实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或行政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证明类承诺内容不实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撤销行政决定。其中,住所证明承诺内容虚假的,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处理,依法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同时将该经营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声明类承诺内容不实或违反承诺的,要责令修正声明内容,或撤除声明。

二是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经营主体承诺不实或违反承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经营主体承诺不实或违反承诺,应作为失信信息记于经营主体名下,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公示。并作为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作出虚假承诺,依法依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列尽列,并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科、信用监督管理科、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价格监督检查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网络交易与广告监督管理科、质量发展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抽检及风险监测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标准化科、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管理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执法监督指导科、个体经济服务科、直属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信用修复。经营主体承诺不实或违反承诺,受到行政处罚或相关当事人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牵头单位:信用监督管理科

责任单位: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全系统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

州局各业务单位要充分发挥指挥部的作用,制定的承诺书格式文本内容应当权责清晰、通俗易懂,让承诺人知晓自己作出的承诺是什么、要干什么、有什么后果,使承诺书切实成为指引经营主体合规守信的说明书责任状,帮助经营主体提高信用自律的意识和能力。

各县(市)局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信用承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综合运用信用记录、信用公示、信用惩戒等信用监管手段,形成管理闭环,有效防范与遏制承诺不实、有诺不践、一诺了之、流于形式等问题,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二)加强宣传,强化社会共治。采用线上+线下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意义,普及信用知识,提高经营主体知信守信增信用信水平,自觉践诺履约,助力广大经营主体纾困解难,高质量发展。

 

附件:甘孜州市场监管局经营主体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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